《Q條例》是美國聯邦法規(CFR)的一部分,于1933年頒布,并在1986年3月結束的六年過程中基本上逐步取消。Q條例最明顯的部分是禁止美國銀行支付支票賬戶利息,但它也包含了各種條款,美聯儲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為各類銀行設定利率上...
《Q條例》是美國聯邦法規(CFR)的一部分,于1933年頒布,并在1986年3月結束的六年過程中基本上逐步取消。Q條例最明顯的部分是禁止美國銀行支付支票賬戶利息,但它也包含了各種條款,美聯儲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為各類銀行設定利率上限,以影響信貸的發放。

Q條例允許美聯儲設定最高利率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初經歷了大蕭條,國會想要影響國家銀行儲蓄和貸款;然而,許多銀行的做法是將資金存入商業銀行,并從這些存款中賺取利息。這些存款是活期存款,可隨時按要求提取。現代支票賬戶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如定期存款,通常支付較高的利率,但存入存單的金額必須在商業銀行存一段時間小型儲蓄機構需要在任何時候靈活地提取資金,以滿足客戶的季節性需求和偶爾出現的恐慌,因此他們將資金以較低但極其可靠的利率存入活期賬戶為了阻止儲蓄者以這種方式囤積現金,而不是借出現金,國會在1933年的《銀行法》中加入了Q條例,有人認為,這將釋放國家銀行在商業銀行積累的資金,這也回應了一些人的批評,即商業銀行將小型地區銀行的活期存款用于投機目的,并阻止資金流入Q條例還允許美聯儲設定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這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國會認為,通過提高支付的利率來爭奪存款對銀行的盈利能力是不利的,如果對存款人的利率加以限制,銀行就不會在利率競爭中損失利潤。第二,人們認為,如果允許規模較小的地方儲蓄機構在定期存款比商業銀行,儲戶會在當地的儲蓄機構開戶,因此,增加了可用于放貸的資金,監管效果好壞參半,在達到防止儲蓄者在商業銀行積累大量活期存款的預期目的的同時,它迫使儲蓄機構采取短期借款的做法來為長期貸款提供資金,也就是說,儲蓄機構將使用客戶的存款(本質上是短期的)來為他們的貸款提供資金,貸款主要由長期住宅抵押貸款構成此外,1966年適用于S&L行業的Q條例規定的利率上限被一些人認為是一種定價方式,引發了20世紀80年代的S&L危機,這是一場損失超過2000億美元的美國銀行業災難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利率危機,Q條例顯然沒有實現國會為其設定的目標,而且,利率上限在1970年被取消,超過10萬美元,因此,改變了財富的分配,迫使較小的儲戶放棄了數十億美元的利息。認定這些利率上限給小機構帶來了問題,歧視了小儲戶,并沒有增加住房抵押貸款的供應,國會通過了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管制法》(MCA),逐步取消了銀行支付利息的上限,取代了Q條例的舊規定,唯一的例外是銀行仍然被禁止支付商業支票賬戶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