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也稱為《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Gram-Leach-Bliley Act),是美國第106屆國會于1999年11月12日簽署成為法律的法案。該法案廢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也稱為《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Gram-Leach-Bliley Act),是美國第106屆國會于1999年11月12日簽署成為法律的法案。該法案廢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的一部分,該法案禁止銀行提供投資,商業銀行和保險服務。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先前法律中禁止銀行提供投資、商業銀行和保險服務的部分內容《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通過允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合并,在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展開了競爭,這些合并創造了金融服務業銀行業成功地削弱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他們一直在推動廢除該法案,因此,一些金融服務組合在立法之前就出現了立法時,銀行業、券商和保險公司普遍支持,他們的觀點是,允許消費者在同一地點從事所有的銀行、投資和其他金融業務,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來說都是"雙贏"的局面這項法律將對消費者有利,因為他們將有更方便和更廣泛的服務可供選擇這對金融機構是有益的,因為它將使它們免受人們根據經濟狀況在儲蓄和投資之間來回流動的方式對金融服務公司之間的并購保留了一些限制。該機構必須獲得《社區再投資法案》的滿意評級,該法案監督公平借貸行為。此外,金融公司不能擁有非金融公司,反之亦然。非金融公司,如沃爾瑪,例如,不能經營銀行,《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受到一些經濟學家和專家的牽連,包括奧巴馬總統,它直接導致了2007年的次貸危機,被批評為金融機構的"企業福利"。該法案的捍衛者說,如果沒有這項法案,為應對當前金融危機而精心策劃的一些并購和出售將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