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傾向于被那些想要徹底清白的個人或企業使用。第7章破產允許債務人終止所有不屬于不可清償債務類型的票據;但是,有更多不可攤還的債務規則適用于這種申報選擇。相比之下,第13章破產涉及為所有或部分債務向債權人制定償還計劃。作為償還過程的結果,較少的債務被認為是不可償還的,如欠稅
不可清償債務不能通過破產程序終止破產要求債務人償還學生貸款政府不希望這些貸款違約,因為如果這些資金被破產制度所損失,未來需要幫助的學生將受到不利影響。此外,贍養費不能解除,因為這是一項已經在法庭上被判決為指向前配偶的債務。稅收——盡管根據第13章可以免除-是第七章規定的不可清償債務,這樣政府就不會失去這筆資金的供應。通過律師的協助,有可能減少一些不可清償的債務。例如,某些債務,特別是稅收,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償還債務的數額巨大且不切實際。作為回應,法院系統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減少債務。法官將在與債權人協商后決定一個合理的償還金額。許多政府實體明白,減少債務可能會鼓勵在一致的基礎上及時償還債務,例如反對用過多的錢去催收拖欠的票據。債務人在宣告破產前,應仔細閱讀法庭文件。任何未列為清償債務的債務,都必須按債權人的指示償還消費者在其一生中可以多次宣告破產,一些債務人可能會試圖清償在前一次破產前發生的債務。債務人不能以這種方式清償舊票據,因為以前的債務現在被認為是不可清償的;法院會看到這種不符點,這會對當前的破產程序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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