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ge公司可以是美國銀行的子公司或國際銀行的分支機構。在1919年以前,美國的國民銀行不能在海外開展業務,這是進入商業和金融市場的一個障礙,因此起草了《邊緣法案》(Edge Act)來解決這個問題。根據該法案,銀行可以獲得在國際上開展業務的特許,而無需遵守各州的銀行法,只要他們把金融活動限制在國際業務上。例如,一家邊緣公司就不能,在美國國內發放貸款。《邊緣法案》經過了多次修訂,旨在跟上全球金融業的變化,因此美國不會落后其他國家,因此邊緣公司的性質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了變化許多國家的銀行為了在國際上開展業務而設立了子公司,而外國銀行在1978年獲得授權后開始組建自己的邊緣公司,這些公司必須保持其業務的國際性。非銀行邊緣公司可以從事投資和相關活動,而銀行機構可以接受和持有存款、發放貸款,并向客戶提供類似的服務。在過去,由于這些公司沒有足夠的資本儲備用于銀行業務,對業務活動的限制往往使這些公司規模較小。從事外國銀行業務的能力使邊緣公司能夠參與外國投資像證券一樣,擴大投資機會和多樣化投資組合。隨著金融監管的轉變,以適應日益國際化的銀行業和商業活動,Edge公司已經不那么常見了今天,許多金融機構都有國際分支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和美國銀行在海外的分支機構。這有助于貿易、貸款的自由流動,并方便旅行者、商人和其他人在世界各地獲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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