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這項公約是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的產物,這項條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1960年代,人們對裁軍的興趣日益增長,導致成立了一個裁軍委員會,重點是制定聯合國會員國可以簽署的條約。這項特別的條約于1997年生效,其目的是銷毀所有儲存到2007年,這一目標還沒有實現,但是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
雖然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銷毀其化學武器,但只有阿爾巴尼亞銷毀了其全部化學武器截至2008年的庫存根據《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簽署國不得發展、生產、獲取、儲存、轉讓或使用化學武器。它們有義務銷毀所有化學武器庫存以及用于生產這些武器的設施;這些設施也可以轉為明顯的民用用途該公約由設在海牙的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執行該組織定期檢查各國的進展情況,特別關注美國、俄羅斯、阿爾巴尼亞、利比亞和印度,這些國家在批準《化學武器公約》時承認擁有化學武器儲存,截至2008年,只有阿爾巴尼亞銷毀了所有的儲存《化學武器公約》還承認三種不同類別的化學武器。附表一武器是只具有惡性軍事用途的武器,如神經毒劑。附表二的化學品有一些有限的商業用途,因此它們不是表三所列化學品是可以用作化學武器,但也有大量商業和民用用途的化學品;對這些材料的庫存進行監測,以確保其使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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