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批預備役軍人被征召參加"9·11"事件后的軍事行動,一般要求預備役人員每月工作兩天,一年內再工作兩周,有時,然而,當這些人需要并因此被征召服現役時,由于許多預備役人員擔任文職工作,這兩項義務有可能導致沖突。為此,已經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何處理軍假
如果一名士兵和其部隊參與戰斗行動,則可以延長軍假。許多公司制定軍假政策即使情況并非如此,1994年的《軍警就業和再就業權利法》(USERRA)是一個聯邦立法機構,它概述了許多法律,規定了文職雇主必須如何處理軍假。當公司制定自己的軍事政策時,它決不能違反USERRAUSERRA的法律規定,當一個從事文職工作的人被征召服現役時,他的文職雇主必須接受他的通知。雇主無權禁止雇員休軍假。此外,雇主不能對雇員提出條件,例如命令他在找到替代者之前繼續工作,或強迫他在替補人員接受培訓之前留下來。為了適用軍假規定,預備役軍人的工作時間不得限制在一年或更短的時間內。例如,一名預備役軍人在游樂園獲得了一份暑期工作。如果他被召入現役而錯過了余下的季節,游樂園就沒有義務在下一季再次雇用他。這種缺乏保護的情況也適用于從事一系列不到一年的臨時性工作的個人。當一個人有了文職工作并休了軍假,一般情況下,雇主可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支付其文職人員的工資。法律不要求雇主為雇員的缺勤支付工資,但法律確實防止雇主強迫雇員使用累積的文職假期履行其軍事義務
軍假是指預備役人員因履行軍事義務而被解除民事職責的時間。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