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年的《民權法》是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項立法,宣布任何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公民,有資格享受某些反歧視待遇保護"公民權利"一詞今天通常包括法律、政治和社會權利,就本法而言,它只包括合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簽訂和維護合同、在法庭上作為證人、提起訴訟的能力,或者對他們提起訴訟。它還將所有權擴展到任何在美國出生的人,包括出售、擁有、租賃、購買和繼承不動產、土地或財產的權利。法律還要求所有公民因同一罪行受到同等懲罰;例如,任何人被發現偷竊,都將受到懲罰不管膚色如何,都是同樣的時尚。在給予每個公民當時被稱為公民權利的同時,該法案不允許前奴隸在選舉中投票,也沒有擴大任何社會權利,但它確實確立了當時的社會權利被認為是對剝奪任何人特定權利的任何人或官員的過度處罰。違反、不報告違法行為或不遵守這項法律被視為輕罪,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罰款1000美元,或兩者兼而有之這項法律要求所有地方和州政府支持和執行1866年的《民權法案》,為了確保這一點的實現,它賦予聯邦政府和總統本人監督任何與該法有關的案件的權力,并有能力迫使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員作出裁決具體情況;不這樣做會導致罰款和被免職的可能性1866年的民權法案也允許使用軍事力量協助執行,最高法院在任何案件中都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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