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一直由公司法原則強制執行。在公司法成立之前,《權利法案》只適用于聯邦政府。雖然《權利法案》于1791年獲得批準,1868年通過了第十四修正案,但這一原則直到19世紀90年代才被創立。當時,一系列案件被上訴到最高法院,促使最高法院開始解釋第十四條的正當程序條款更廣泛的修正案。
合并原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制定的根據這一規則,權利法案的部分內容首次對州政府強制執行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利法案》的某些部分逐漸被確定并納入《第十四條修正案》對所有美國公民的合法正當程序的保障。這一原則允許最高法院說,它正在裁決的案件中《權利法案》的特定部分也適用于各州,因為第十四條修正案適用于各州。根據這條規則,各州必須給予其公民的權利包括第一修正案對宗教、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國家還必須給予第二修正案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以及第三修正案保證士兵不被駐扎的權利。此外,第四修正案對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以及對逮捕證的要求也適用于各州根據第五修正案,各州還必須給予公民保護,使其免受自證其罪和雙重危險,第六修正案還要求各州有權聘請律師,并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迅速、公開的審判《憲法第八修正案》也規定了不受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的保護。
合并原則是一個以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基礎的法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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