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如果沒有融資,農業所需的主要資金購買將是不可能的。《聯邦農業貸款法》尋求在較小和較大的農民之間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美國中西部小農的態度是對大企業的不安。這只是一個更大的運動的一個派系,這個運動是為了控制壟斷各自行業的大企業巨頭日益增長的力量。這種日益增長的焦慮導致了美國所謂的進步時代各州,從19世紀90年代一直持續到20世紀20年代,進步時代是一個激進主義時代,人們采取行動使政府和大企業對其權力的使用負責
聯邦農業貸款法是聯邦政府幫助小農戶與大型企業競爭的一種嘗試《聯邦農業貸款法》是美國進步時期通過的最著名的立法之一。在這期間,美國立法機關通過了幾項旨在監管大企業和揭露腐敗的法律。這項立法通常與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一起被認為是可信的《反托拉斯法》和《克萊頓反托拉斯法》是這一時期有助于實現打破美國大企業控制權的有力立法。
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簽署了聯邦農業貸款協議1916年成為法律。《聯邦農業貸款法》試圖通過建立農業信貸體系來實現其目標,專門為經營小型農場的人而設計的銀行系統。通過這些銀行,小農能夠承擔其土地價值的50%加上土地改良的20%,包括土壤改良和結構改良。美國政府向每家銀行提供500美元,通過政府的支持,銀行能夠為合格的小農場提供具有競爭力的貸款利率,并鼓勵投資。
國會通過了《聯邦農場貸款法》1916年由威爾遜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聯邦農業貸款法為農民提供了農業經營急需的金融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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