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會全體委員會中,整個眾議院變成了一個委員會,以便所有成員都可以進行不那么正式的討論眾議院議長是美國眾議院的議長,處理事務需要法定人數218人議長可委任另一名議員擔任議長,法定人數只需100人。這一程序的主要優點之一是,所有議員都可以積極參與辯論,并提出自己的意見,而不是把問題交給一個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成員只占眾議院成員的一小部分意見,在規則的限制范圍內眾議院利用全體委員會來放松一些規則,當全體委員會投票時,它不具有眾議院投票的效力,但與任何眾議院委員會具有相同的效力。這允許眾議院的一些無表決權的成員,如來自哥倫比亞特區、關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的代表,在全體委員會中享有與在國會委員會中相同的表決權,雖然他們的投票可能不是決定性的投票。另外,除非有25名議員提出要求,否則全體委員會的投票不作記錄。全體委員會辦法的一個有趣的方面是,眾議院基本上是向自己提出建議。例如,眾議院作為全體委員會開會可能會投票批準對一項待決立法的修正案,但該修正案要等到委員會解散并得到眾議院全體批準后才能生效。世界上許多立法機構都使用全體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放寬僵化規則的方法是,將所有成員都納入審議程序,而不是將問題交給一個委員會處理。有趣的是,美國參議院在1986年完全廢除了這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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