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法》是紐約州一項強有力的立法,使該州的司法部長能夠積極追查金融欺詐案件。司法部長艾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著名地運用《馬丁法》打擊紐約多家知名金融公司的欺詐行為工業。它賦予了極為廣泛的權力范圍,是...
                    
                    
                        《馬丁法》是紐約州一項強有力的立法,使該州的司法部長能夠積極追查金融欺詐案件。司法部長艾略特·斯皮策(Eliot Spitzer)著名地運用《馬丁法》打擊紐約多家知名金融公司的欺詐行為工業。它賦予了極為廣泛的權力范圍,是美國司法部長可利用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沒有其他州有可比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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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屁股上的人最初在1921年制定了《馬丁法》,它有許多弱點導致評論員認為這項法案太弱而無法發揮效力。隨后幾年對該法案的幾項修正案改變了這一點,使之更具威力,也很少被使用。紐約的許多司法部長很少(如果有的話)使用《馬丁法》。他們尤其不愿意在華爾街的權力機構使用它,由于金融業在紐約經濟中起著關鍵作用,根據《馬丁法案》,司法部長可以選擇是否以民事或刑事理由起訴案件,只需證明欺詐行為發生。即使公司或個人無意實施欺詐,該案也可以作為金融欺詐案進行審判,并且《馬丁法》適用。這一寬泛的定義為法庭審理案件提供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因為不可能總是證明欺詐是故意發生的。馬丁法允許對州內任何人發出傳票,并允許總檢察長決定訴訟程序應該是私人的還是對公眾開放的。對被指控犯罪的人的某些法律保護也被中止。人們沒有獲得法律顧問的權利,而且受到保護免于自證其罪的權利比其他案件更為有限調查對象可以選擇"為第五方辯護",拒絕作證,理由是他們可能會被指控有罪,但總檢察長可以利用這一點對他們不利。也可以利用調查期間發現的信息提出額外指控。這項立法規定的廣泛權力范圍使這是一個強大的工具,也是一個潛在的危險。一些批評馬丁法案的人認為,這項立法過于強大,并認為它很容易在各種情況下被濫用。這種批評或許可以解釋為什么官員歷來不愿意使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