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法》是美國政府于1936年6月15日批準并頒布的聯邦法律,取代了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商品交易法》建立了一個標準和一個網絡,監督國家對任何期貨交易和商品監管的監管。該標準的一部分是要求期貨期權和商品...
《商品交易法》是美國政府于1936年6月15日批準并頒布的聯邦法律,取代了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商品交易法》建立了一個標準和一個網絡,監督國家對任何期貨交易和商品監管的監管。該標準的一部分是要求期貨期權和商品的任何和所有交易都必須在公認和合法運作的交易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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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法》(commodities Exchange Act)為美國境內的期貨和大宗商品交易制定了一個標準,從而完成了幾項重要任務。首先,該法案有助于穩定投資和投資者的整體狀況,而1929年股市崩盤后,投資和投資者的整體狀況仍然非常不穩定該法案的法規專門針對合格的潛在投資者,從而避免了導致早前股市崩盤的一些因素,《商品交易法》有助于規范可用于商品交易的渠道。通過確保通過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符合聯邦政府制定的指導方針,有可能減少當時發生的非法交易的數量,該法的規定足夠廣泛,使政府能夠調查任何可疑活動,并經常保護合法投資者的最大利益。最后,《商品交易法》為建立一個堅實的基礎奠定了基礎聯邦一級的基礎設施,以管理該法案中的條款。雖然政府內的各種組織共同努力執行這些條款,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以集中這些努力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今天繼續執行《商品交易法》。為了協助這一進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于1982年成立了全國期貨協會。在這兩個實體的努力下,所有期貨期權和合約均在有組織的商品交易所進行交易,并須根據《商品交易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