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條規定了限制性或控制性證券的出售,即由于1933年《美國證券法》而不能出售的股票。證券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對股票市場的第一次監管,是在1929年股市崩盤后頒布的。該法的目標之一是有助于在普通投資者和"內部人士"之...
第144條規定了限制性或控制性證券的出售,即由于1933年《美國證券法》而不能出售的股票。證券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對股票市場的第一次監管,是在1929年股市崩盤后頒布的。該法的目標之一是有助于在普通投資者和"內部人士"之間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為他們在受監管公司中的地位可能具有不公平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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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爬繩限制性證券是指之前未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的證券,它負責監管股票。公開發行的股票是作為首次發行過程的一部分進行登記的,但某些其他股票卻不受這種審查。小型、本地化發行的股票通常是豁免的,作為員工福利計劃的一部分或作為專業服務的報酬而支付的股票也是一樣。限制性股票通常是蓋有限制狀態的通知。控制證券由"內幕人士"所有,"一家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他們有可能控制公司的政策或管理層。這些內部人士或關聯公司被認為有權獲得投資大眾無法獲得的信息。這種內幕消息和大集團股票所有權的結合構成了不公平優勢并增加欺詐的可能性。第144條規定,當關聯公司希望清算其所持股份時,該規則提供了一種平衡補救措施。第144條規定了五個基本條件,有助于確保交易的公平性:1.持有期:公司的限制性證券,但須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必須至少持有六個月對于不需要報告的,持有期為一年。2.充足的當前信息:在進行出售之前,發行公司必須遵守《交易法》的報告要求3.交易量公式:關聯公司在任何三個月內出售的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或出售前四周內每周交易量的1%,以較大者為準。4.普通經紀交易:附屬公司的銷售必須按正常交易處理,按正常傭金率計算,不征求買入指令。5.提交擬議出售通知:如果在任何三個月內累計銷售超過5000股或50000美元,并且整個出售沒有完成,則必須通知SEC。最后,第144條規則要求從證書中刪除指定該股票為限制性股票的印章只有股票過戶代理人才可將其刪除。同時還需獲得發行公司律師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