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在1913年第16修正案之前,最高法院取消了所有的稅收等級。為美國政府的運作籌集收入的憲法責任在于美國國會,他們有責任設定聯邦稅收等級。1895年以前,美國國會向聯邦政府征收所得稅稅收等級有點類似于現代實踐。在一個名為"波洛克訴農民貸款信托"的案件中,該法的合憲性受到質疑。1895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憲法禁止這種特殊的征稅方式,所有的稅級都被取消了1913年各州批準了憲法,使現代稅收成為可能,包括聯邦稅級距的使用。
為美國政府的運作增加收入的憲法責任在于美國國會。美國聯邦最高稅率從1913年對50萬美元(USD)以上的收入征收7%的稅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超過40萬美元的收入被征收92%的稅率。到2011年,最高聯邦稅率降低到35%,適用于超過379150美元的收入。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的數據,1913年50萬美元的購買力與超過10700美元的購買力相同,2009年為1000美元由于許多因素,包括稅收減免,美國稅率在時間上不具有可比性。在美國稅法的早期,允許的減稅很少,盡管個人免稅扣除額被設定為一個家庭一整年的費用。采用高聯邦稅率的做法為了支付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付出的代價,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為各種公司利益游說稅收優惠。這些稅收優惠成為所謂的避稅港,甚至在1988年,這一切都成為可能,年收入超過100萬美元,但幾乎不繳納所得稅。那個時代的許多避稅手段已不在美國稅法中,這種情況得到了大多數經濟學家的衷心贊同,他們認為避稅會導致資源分配不當。
不同的稅率等級決定了個人在年底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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