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994年頒布立法,允許銀行在全國范圍內擴張。最初,州和聯邦法律都使得銀行幾乎不可能在多個州開展業務。在聯邦層面上,這源于處理國家政府財務的美國銀行應位于何處的爭議。在州一級,法律通常是為了保護本地銀行不受大的或更突出的州的大銀行的競爭。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加強了這些規定,它實際上禁止任何銀行接管另一個州的銀行。
州際銀行業務是總部設在美國一個州的銀行在一個或多個其他州開展業務的地方。關于放松限制的第一次嚴肅討論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5家,在美國有1000家銀行,比世界其他地方加起來還要多。聯邦政府允許銀行在本國以外的地方經營的提議是在吉米·卡特總統的領導下首次提出的,但沒有取得成果,盡管可以說是與里根總統隨后的政府的經濟政策相適應,但是第一次重大的改變是在1980年代中期在各州的基礎上發生的。六個新英格蘭州的政府同意相互放松,這意味著任何位于新英格蘭的銀行都可以在新英格蘭的任何一個州開展業務。該國東南部、中西部和西部的州也達成了類似的區域性協議由于這些區域性協議導致銀行擴張,個別州開始允許銀行與國內任何地方的其他銀行合并。一般來說,這是通過新的州法律來實現的,這些法律規定了合并成為合法的日期。這個日期通常被稱為"國家觸發因素"。最終,州際銀行業務變得如此普遍,以至于國家的政客們都同意修改聯邦法律。1994年的《里格爾-尼爾州際銀行和分行效率法案》允許銀行在全國范圍內擴張。這意味著一家銀行可以接管任何州的另一家銀行,不管以前的州法律如何,該法案還允許州際分支機構,銀行可以在任何州開設分支機構。但是,銀行不能簡單地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而是必須在希望設立分支機構的各州接管另一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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