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欺詐是故意歪曲提交給另一方并被另一方所依賴的實質性事實,這是幾百年來當地法院通過傳統適用英國普通法確立的欺詐形式。欺詐罪自那時以來已被編入各種法典司法管轄區,但是,律師們通常聲稱除了適用的法定欺詐之外...
普通法欺詐是故意歪曲提交給另一方并被另一方所依賴的實質性事實,這是幾百年來當地法院通過傳統適用英國普通法確立的欺詐形式。欺詐罪自那時以來已被編入各種法典司法管轄區,但是,律師們通常聲稱除了適用的法定欺詐之外,普通法欺詐是一種替代立場,以防法定欺詐的要素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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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臀部的婦女法定欺詐是由犯罪發生地的法域的《法律法典》定義的為使被告被判有罪而必須存在的犯罪的具體構成部分,如故意和信賴。然而,基于英國普通法的犯罪缺乏這種定性的定義,因為這種犯罪是基于法院的傳統,而這些傳統在運作方式上并不一定是統一的。例如,美國最高法院以測試的形式確定了普通法欺詐的要素,該標準應適用于案件周圍的情況。美國州一級法院在評估此類欺詐時受先例約束,必須使用相同的框架,但每個法庭對標準的表述可能不同。一般來說,普通法詐騙罪必須具備五個要素,才能判定被告有罪。首先,被告必須對當前或過去的事實作出虛假陳述。欺詐是欺詐的基礎,因此,無論被告用來誘使受害人信賴的東西,都一定是一個真實的謊言,不可能是真實的或是真實的信息,然后被被告用于邪惡的目的第二,被告必須知道所使用的信息是虛假的或故意隱瞞真相。第三,被告人一定是有意讓受害人依靠虛假陳述來誘導受害人采取行動。第四個要素涉及受害人的精神狀態。他必須確實被誘導依賴于陳述并據此采取行動。如果虛假陳述沒有引起受害人行為的改變,那么就不構成犯罪受害人的行為,或者如果受害人根本沒有采取行動。普通法詐騙罪的一個最重要的要素是實際損害。受害人一定是受到了故意的虛假陳述的不利影響。如果受害人只是憤怒或不安,或者所受的損害可以忽略不計,不能認定被告犯了這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