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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且存在的危險”是什么意思(What does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Mean)?

    在美國法律中,"明顯和當前的危險"一詞反映了一種在法庭上用來確定限制言論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直到1969年才被"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的概念所取代,他們認定,如果言論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明顯的、現實的危險,就不會被視為...
    在美國法律中,"明顯和當前的危險"一詞反映了一種在法庭上用來確定限制言論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標準,直到1969年才被"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動"的概念所取代,他們認定,如果言論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明顯的、現實的危險,就不會被視為受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權限制言論自由。拿著公文包的商人這句話來自《申克訴美國》,《美國判例匯編》第249卷第47卷(1919年)一案其中,針對第一次世界大戰而制定的關于"顛覆活動"的限制性法律受到質疑。在本案中,一名向征兵年齡的男子散發反戰小冊子的男子聲稱他有權這樣做,因為這些小冊子受言論自由法的保護。奧利弗·溫德爾法官為最高法院撰文小霍姆斯不同意這種說法,他說,事實上,政府有權管制對安全構成明顯威脅的言論。他舉的例子是,在沒有火災的情況下,在擁擠的劇院里大喊"著火";他認為戰時對言論的限制是合理的,因為這是國家安全問題這一概念在1919年至1969年期間被應用到一些案件中,在這些案件中,人們為了公共安全而違反了旨在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煽動暴動或私刑暴民以及公布秘密特工的身份等行為被認為是一種明顯和現實的危險,因為它們對個人構成了危險盡管明確和現實危險的概念在美國法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的言論方式開始演變最高法院和其他法律倡導者開始更多地支持減少對言論的限制。他們認為,政府不能壓制異議,盡管它仍然有權限制言論,這可能導致立即的無法無天或人身傷害。隨著Brandenburg訴俄亥俄州395 US 444(1969年),這一概念被改為"迫在眉睫的無法無天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發放反戰宣傳冊之類的言論本應受到保護,但在執法部門有機會作出回應之前煽動非法活動的言論將不受保護。因此,煽動私刑暴民的言論等情況仍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 發表于 2020-09-2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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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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