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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發表權一經行使即窮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創作完成后50年未發表的,不再保護;另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和攝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護期都是作品首次發表之日起50年,創作完成50年內不發表就不再保護。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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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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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權,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軟件作品也不例外。雖然軟件著作權登記并不是著作權人獲得軟件著作權的生效要件,但經過登記的軟件,可以減免征收增值稅、可以獲得國家的重點保護,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入股、申請科技項目的成果證明等。
對游戲企業而言,游戲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游戲合規運營不可缺少的資質證明之一,因此,游戲企業一般會就其研發的游戲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受理登記的主管部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只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辦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版權保護中心就會審查通過,頒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著作權登記證書”)。
有些游戲企業為了儲備著作權或其他的商業目的,可能會就同一個項目用相同/相近的資料申請數個著作權登記證書(使用不同/近似的軟件名稱);或者不同的企業(通常是同一體系內的或有合作關系的)就同一個游戲分別申請著作權登記證書;有些企業使用了與在先登記的游戲相同的名稱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如上所述,版權保護中心對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不做實質性審查,因此上述的登記方式都能順利地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如果后續需對相關軟件著作權信息進行補充登記或變更的,版權保護中心會在辦理補充登記或變更前進行數據庫查詢,如發現擬變更軟件的登記資料與其他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資料存在雷同的,則可能會認定為重復登記,有可能對游戲企業對相關游戲軟件著作權的處分造成障礙或導致游戲企業需對外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風險。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案例來看看:
案例一:
甲公司擬將其擁有著作權的A游戲著作權轉讓給乙公司,在辦理著作權人變更時,被版權保護中心告知查詢到A游戲名稱與丙公司名下的A’游戲同名,可能存在重復登記,要求甲公司進行說明。
風險與解決方案:
A游戲為甲公司的閑置產品,如不能完成著作權人變更,甲公司則無法將A游戲轉讓給乙公司,由此喪失了此次交易機會,還需要按照需要按《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經甲公司核實及比對,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甲公司的A游戲登記在先,且內容上與A’游戲并不相同。據此,甲公司向版權保護中心進行了說明提交《版權聲明》(見下圖),順利完成了著作權人變更登記。
案例二:
乙公司從甲公司受讓A1游戲軟件,同時自行登記了與A1游戲同名但版本不同的A2游戲軟件著作權,丁公司也登記了A1游戲同名但版本不同的A2’游戲軟件著作權;后乙公司擬將A1游戲著作權轉讓給丙公司,在辦理A1游戲著作權人變更時被版權中心告知三款游戲存在重復登記的情況,要求撤銷A2、A2’游戲著作權登記后才能變更。
風險與解決方案:
A1、A2、A2’實際上為同一款游戲,A2為A1的升級版本,但是辦理著作權登記時未按升級版本進行登記,A2’則是丁公司為了著作權儲備而進行的登記。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向版權保護中心出具了關于三款游戲的關聯及差異說明(實際上差異非常小),最終版權保護中心仍認定為重復登記,如要辦理A1游戲著作權人變更,則必須撤銷A2、A2’游戲的登記。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所在集團經過衡量,決定不撤銷登記,而由乙公司、丙公司終止《著作權轉讓協議》,雙方以技術服務合作方式替代達成原設定的商業目的。
案例三: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開發A游戲,約定雙方均為游戲軟件著作權的共有人,并辦理著作權登記,后雙方協商乙公司不再參與A游戲的運營,并將A游戲軟件著作權全部轉歸甲公司獨有。甲公司在辦理著作權人變更登記的時候,被版權保護中心告知A游戲軟件與乙公司名下的B游戲軟件存在重復登記情況,要求乙公司撤銷B游戲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后才能進行變更。
風險與解決方案:
經乙公司內部查明,A、B游戲均為同一項目組研發的同類型游戲,當時在做A游戲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提交向版權保護中心了與B游戲幾乎相同的文檔。而乙公司已經將B游戲轉讓給丙公司,客觀上已無法申請撤銷,而且撤銷B游戲的軟件著作權登記可能會導致丙公司對B游戲的權屬證明存在瑕疵,丙公司不會同意撤銷;如不撤銷B游戲,且版權保護中心不接受乙公司出具《版權聲明》的,則A游戲著作權人變更無法繼續推進,乙公司需與甲公司重新協商,如甲公司不愿協商,乙公司則需承擔因未能履行配合辦理著作權人變更的合同義務而向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A、B游戲雖然提交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材料雷同,但實際上是兩款同類題材的不同游戲,乙公司可以嘗試通過對兩款游戲內容和功能進行比對說明,并向版權保護中心提交《版權聲明》,積極與審查員溝通解釋,說服其不認定A、B游戲為重復登記。但同時乙公司也需要做好兩手準備,如最終仍被版權保護中心認定為重復登記無法辦理著作權人變更的,需與甲方求得共識尋找替代方案。
目前,大多數游戲企業能主動的進行著作權登記申請以保護自己的研發成果,然而卻容易忽視申請過程的細節問題,筆者就游戲企業軟件著作權登記、變更申請提出幾點建議如下:
1.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前應先進行軟件名稱查重,不使用與在線登記相同名稱的軟件名稱,這既可避免被認定重復登記的風險,也可以降低后續因重名無法申辦版號、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風險。
2.提交登記的申請材料,尤其是《申請表》中關于軟件主要功能和特點的描述、《用戶說明書》/《軟件設計說明》等文檔切忌與本企業其他軟件的申請內容雷同。即使是為儲備目的而申請的項目,也需要通過提供不同代碼、改變表達方式、替換截圖等方式進行區別。
3.盡量避免將同一款游戲登記在不同的關聯公司名下,如確實有需要,也不能使用相同的游戲名稱,可以使用近似的名稱,且提交登記的材料需按上述第2點所述進行準備(這里僅討論規避重復登記風險)。
4.屬于同一款游戲升級版本的,可以以升級版本進行登記,而不要做一個全新的登記。
5.在簽訂《軟件著作權轉讓協議》前,出讓人可向版權保護中心先提出標的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信息查詢,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復登記的情況,如存在,則提前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因無法履行配合完成著作權人變更合同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供稿|黃麗璇
審稿|吳自力
排版|徐惠芳
黃麗璇 律師
【教育背景】暨南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
【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民商事訴訟
【工作經歷】曾任職于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具有5年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經驗,后多年于某香港上市公司擔任法務負責人,在企業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及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方面,尤其在網絡游戲行業、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合法合規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
廣東法丞匯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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