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治安法官通過協助地區法院法官處理案件而服務。擔任這一職務的人的主要職責是處理通常由地區法官履行的輔助職責,以便這些法官能夠處理更多的審判。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雙方同意由地方法官而非地方法...
在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治安法官通過協助地區法院法官處理案件而服務。擔任這一職務的人的主要職責是處理通常由地區法官履行的輔助職責,以便這些法官能夠處理更多的審判。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雙方同意由地方法官而非地方法官審理案件。

治安法官為法官執行一些次要任務,以便他們能夠審理更多的案件根據聯邦司法中心的說法,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每年審理的案件超過100萬件。1968年,美國國會的《聯邦治安法官法》設立了聯邦治安法官一職,以幫助聯邦法院處理更多的審判;1990年,這一職位改為治安法官。這些職位授予聯邦地區法院的依據是:案件量標準。

治安法官的職責由他們工作的地區法官決定美國國會規定了地方法官可以行使的權力和責任,但由于地區法院的多樣性,賦予地方法官的職責取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地區法院選擇在任何情況下使用這些法官他們需要的能力來加快辦案速度這些法官由現職地區法官的多數票任命,并有資格連任。治安法官的職責由他們工作的地區法官決定。他們通過幫助地區法官來協助地區法官他們為案件的審理作準備,并主持證據開示和審前程序。在某些情況下,他們也可以擔任法官。例如,他們可以進行輕罪審判,也可以擔任特別法官,即臨時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由這些法官主持的案件將由聯邦法官審理。擔任治安法官有其局限性。治安法官不得審理重罪刑事案件。他們也不得主持在任何案件中,除非雙方同意,還有許多其他的限制適用于這些法官,因為他們被認為是較低級的法官,因此不具有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同樣的權力關于地方法官權力的爭議。批評人士認為,他們不應該擁有這樣的權力,因為他們沒有得到總統的提名,也沒有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準。盡管如此,由于聯邦法院系統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地方法官的職責仍在繼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