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索賠的轉讓可能是有序的。在許多情況下,索賠轉讓都是適用的,例如在保險索賠中,破產和對事故或傷害的賠償。在美國,公司遵守"1940年索賠轉讓法",在該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時進行索賠轉讓。該法規定的一個條件是金額為1美元,合同金額在1000美元或以上;如果金額低于該金額,公司只能將債權轉讓給"金融機構"的受讓人,如銀行、政府資助的貸款機構或信托公司公司。這一條件確保受讓人能夠承擔涉及債權的責任,特別是在財務方面。轉讓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現有合同也不應說明將債權轉讓給新受讓人的任何問題;否則,與轉讓人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轉讓人違反合同,另一個條件是轉讓人只能將債權轉讓給一個受讓人,而受讓人不能將債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許多案件要求正式提交轉讓文件,尤其是涉及高價值財產的轉讓,如巨額財產或金錢、土地或形式的擔保物。一般來說,法院不必調查為什么要提交轉讓書,但要求備案主要是為了文件目的。在這一過程中,另一份合同應起草,說明債權將從轉讓人轉移給受讓人。一旦合同達成一致,雙方自愿簽署合同,債權轉讓即告完成,并發生更替,使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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