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際交易豎起大拇指的商人通常使用保證收到付款的信用證。由于各國法律不同,而且很難了解每一方當事人,信用證已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方面。銀行還代表買方或信用證持有人行事,通過確保在銀行收到貨物已裝船的確認書之前不會向供應商付款,信用證經常與銀行擔保混淆,這在許多情況下是相似的方法不同,主要區別在于在買方違約的情況下,銀行相對于貨物或服務的買方和賣方的地位。對于信用證,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從銀行獲得的信用證,用以代替客戶的信用證如果借款人違約,賣方可以到買方銀行付款,而不是買方不付款的風險,賣方只面臨銀行無法支付的風險,這是不太可能的。這意味著,如果獲得該信函的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銀行必須付款。信用證也可以作為交易的付款來源,這意味著出口商將通過贖回來獲得付款。這種擔保對商人來說風險較小,但對銀行來說風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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