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納稅申報表是一種允許所有隸屬于附屬集團的公司每年提交一份納稅申報表的方法,而不是每個實體單獨申報。共同申報的能力取決于母公司和組成集團的任何子公司之間聯系的確切性質。同時簡化納稅申報流程,合并有時使企...
合并納稅申報表是一種允許所有隸屬于附屬集團的公司每年提交一份納稅申報表的方法,而不是每個實體單獨申報。共同申報的能力取決于母公司和組成集團的任何子公司之間聯系的確切性質。同時簡化納稅申報流程,合并有時使企業集團和其他附屬集團有可能利用某些稅收減免,而這些稅收減免在個別申報中是不可能的。

納稅申報表美國合并納稅申報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政府試圖通過將被認為是高利潤子公司的超額利潤轉移到利潤微薄甚至虧損的企業大家庭的另一個成員,來限制企業逃避納稅,美國國稅局局長制定了統一格式,作為防止這種利潤轉移的一種手段多個公司可以作為一個實體進行申報,并對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產生的總利潤征稅。這種安排被認為是公平的,目的是確定總體納稅義務,而不會給任何企業實體造成不現實的負擔到1918年,為了確保所得稅和超額利潤稅的法律得到遵守,國會強制執行了這類申報。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超額利潤稅被廢除,合并納稅申報表的主要目的也不復存在了。國會廢除了強制使用合并納稅申報表的法律,但大蕭條導致人們對這種納稅申報方式的興趣重新抬頭,因為通過無利可圖的子公司分配利潤的做法再次變得普遍起來。1942年,國會再次使企業提交綜合申報表,這有助于減少漏斗式活動。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合并納稅申報表的功能基本保持不變。有一段時間,對綜合應稅收入征收2%的罰款,但這一處罰在1964年被廢除。目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內的公司結構可以作為個體實體自由使用此表格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