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信托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托,為富有的已婚夫婦提供遺產稅減免。當一對夫婦發起免稅信托時,去世的第一個配偶的資產不會轉移給尚存的配偶,而是轉移給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這樣,未亡配偶可以使用他或她的聯邦遺產稅免稅來...
免稅信托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托,為富有的已婚夫婦提供遺產稅減免。當一對夫婦發起免稅信托時,去世的第一個配偶的資產不會轉移給尚存的配偶,而是轉移給一個不可撤銷的信托。這樣,未亡配偶可以使用他或她的聯邦遺產稅免稅來避免免稅信托適用于富有的已婚夫婦這種安排的其他好處是,它保護信托的資產不受第二配偶或尚存配偶的經濟問題的影響,有助于確保財產到達死者的后代。這種信托可能存在的缺點包括對尚存配偶的使用權的限制,以及一旦夫妻一方死亡,其條款不得更改在沒有進行遺產規劃的情況下,當一對夫妻中有一人去世時,他們的財富會自動轉移給尚存的配偶。如果遺產的總財富超過聯邦遺產稅免稅的最高限額,那么,尚存的配偶將被要求支付巨額的遺產稅,使用免稅信托是一種規避這個問題的方法,例如,一對夫婦的遺產中有500萬美元(USD)在正常情況下,當男方死亡時,妻子將繼承整個遺產,如果免稅額達到2008年的350萬美元水平,那么妻子將不得不以較高的比例繳納150萬美元的稅款。通過使用免稅信托,男方的部分遺產將被放入一個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的受托人是妻子將有權獲得遺產。同時,她所占的250萬美元遺產將低于免稅水平,因此她不必為此納稅。除了稅收減免,健在的配偶也有一些使用權指信托中用于醫療保健或財產維護等必需品的本金,也將獲得信托產生的任何收入。通過將資產放入信托中,遺產的財富為后代所保護。由于從技術上講,遺產不屬于尚存配偶的遺產的一部分,因此這些財富是不可觸及的由債權人、第二配偶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未來情況。這種安排對尚存配偶有不利之處。當第一配偶去世時,豁免信托變得不可撤銷。這意味著尚存配偶如果信托條款不能滿足他或她所有的經濟需要,他或她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如果配偶去世時,他或她根據信托條款被任命為受托人,那么他或她也必須小心,不要讓自己過多地接觸信托中的本金。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這樣,配偶的遺產將被視為遺產稅的一部分
-
發表于 2020-08-10 12:44
- 閱讀 ( 666 )
- 分類:經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