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公文包的商人管道理論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拒絕一項實際上相當于對所涉基金雙重征稅的行動這些基金沒有長期收益,因此,投資公司沒有理由對不歸其支配的基金納稅,事實上已經對公司的股東和客戶征稅了。簡而言之,渠道理論認為,兩個不同的實體不應該這樣做因為管道理論都是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能力,所以幾種不同類型的投資公司都支持立法這是可能的。共同基金公司支持管道理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也是如此這種觀點認為,大多數類型的企業普遍存在的雙重征稅結構對這類企業的影響更大,而零售或制造業企業有能力產生資源來抵消所發生的雙重征稅,投資公司可能被認為在如何利用資源來支付相關稅收方面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對渠道理論的公平性沒有達成共識。支持者認為該理論不僅具有良好的商業意義,但也有常識。反對渠道理論概念的個人和實體有時會認為,這種方法為投資公司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提供了一種不值得的優惠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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