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條例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了定義,并制定了關于銀行控股公司的慣例以及如何形成這些公司的規則Y條例對銀行控股公司進行了定義,解釋了它們必須如何成立,并規定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和規范其活動的程序性規則。例如,該條例討論了銀行控股公司可以從事的某些非銀行活動,因為這些活動在性質上與銀行業相似,因此可以被視為該公司從事的工作類型的延伸。該條例還規定了這些公司可以從事的活動的種類和時間,該條例強調監管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可以在出現問題時對其運營情況進行檢查。該條例還規定了資本準備金要求,旨在防止出現銀行控股公司沒有的情況充足的儲備并因此陷入困境。陷入困境的銀行控股公司要遵守Y條例的一些特殊規定,包括要求美聯儲授權更換其首席執行官的規定。該條例還討論了當銀行控股公司收購其他機構的股份時會發生什么,這些機構將擁有投票權,從而使控股公司有可能控制另一家公司根據Y條例,某些活動需要得到美聯儲的批準。例如,銀行控股公司不能擅自合并,也不能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收購其他銀行控股公司或銀行。這類規定被用來向美聯儲提供監督和在出現問題之前進行干預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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