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協議是債務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一種合同,其中債務人將某種類型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品,而不實際將該抵押品交付給貸款人,該協議規定在貸款全部付清之前對資產設定留置權。以購買的財產作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是抵押協議中...
質押協議是債務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一種合同,其中債務人將某種類型的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品,而不實際將該抵押品交付給貸款人,該協議規定在貸款全部付清之前對資產設定留置權。以購買的財產作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是抵押協議中最常見的例子之一。該術語也用于描述管理在經紀人。在這種情況下,抵押協議通常被稱為保證金協議。

將購買的財產用作抵押品的抵押是最常見的一種抵押協議在這兩種情況下,抵押協議都有助于降低貸款人承擔的風險,進而增加貸款人選擇與債務人做生意的機會,由于在保證金賬戶上延長貸款或信貸額度的可能性更大,同時,即使對債務人的債務得到履行,債務人仍能享有質押資產的使用權

抵押協議是債務人和貸款人之間的一種協議,在該協議中,債務人以資產作為貸款的抵押品,而不將該抵押品實際交付給貸款人所使用的擔保物的類型通常取決于抵押協議成立的情況,例如,如果合同與購買不動產有關,債務人將獲得的財產抵押以支持貸款。在某些情況下,貸款人可能會接受當前不同的財產作為抵押貸款抵押品的任何留置權或其他義務。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付款并最終違約,抵押協議的條款允許貸款人取得抵押房地產的控制權并將其出售,以收回全部或至少一部分未償貸款債務。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隨后出售的財產不能產生足夠的收入來彌補債務人賬戶上的未償余額,貸款人通常可以采取額外的法律行動來收回其余部分,可能的辦法是扣減債務人的工資同樣地,與保證金賬戶相關聯的抵押協議也要求抵押經紀人在投資者未按條款償還融資融券資金的情況下可以主張的資產在投資者的賬戶中持有,質押股份的數量也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如果投資者因任何原因無法償還保證金借款,經紀人有權要求擁有這些質押證券的所有權以清償債務如該等質押資產的現時市值不足以支付所欠保證金總額,則經紀公司有權在該余額結清前,不允許投資者再次以保證金方式買入,而這可由自愿向經紀行出售其他證券的方式處理,或提供現金支付,使到期余額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