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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問和證詞有什么區別(Difference Between an Interrogatory and a Deposition)?

    當兩個相對人準備出庭受審時,當事人可以使用兩種方法來獲取有關案件事實的重要信息:訊問和供詞,而這兩種方法都是在預審過程中詢問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上,訊問和供詞有著根本的區別,在許多情況下,律師可以使用供詞來鼓勵另一方...
    當兩個相對人準備出庭受審時,當事人可以使用兩種方法來獲取有關案件事實的重要信息:訊問和供詞,而這兩種方法都是在預審過程中詢問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上,訊問和供詞有著根本的區別,在許多情況下,律師可以使用供詞來鼓勵另一方在不經審判的情況下和解。質詢書,也稱為要求提供進一步信息,是向對方提出的一系列書面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如實回答,可處以偽證罪。在美國,訊問書中所含問題的數量以及可以被送達回答的當事人的數量受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管轄。但是,根據民法,地方法院可能會進一步限制這一程序。不過,一般來說,每一份質詢書的質詢書,每一當事人不得超過25個問題。此外,由于質詢書通常是為了澄清有關訴訟當事人的簡單背景資料而使用的,因此許多律師更喜歡使用一般的、預先印刷的質詢書證詞很少有法官在場質詢在民事訴訟中比其他類型的訴訟(如涉及刑法的案件)更為常見。例如,在離婚訴訟中,詢問是一個有價值的工具,在離婚訴訟中,為了確定雙方之間的公平分配,有必要發現收入和資產。質詢也常用于指控對方過失的人身傷害訴訟。除了提供背景資料外,質詢書還允許雙方當事人發現在審判中會提出哪些事實和指控。但是,有一種情況下,審問書可能不被用來從證人那里獲取證據宣誓作證。從證人處獲得的預審發現證據是根據宣誓。對方律師直接向證人或宣誓人提出一系列問題,整個過程都會被記錄下來(有時還會錄像),并記錄在法庭記者準備的書面記錄中。對方當事人和律師有權旁聽任何證人的證詞證詞是一種特別有用的手段,在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可以在審判時使用它來提供第一手證人證詞例如,如果有關證人在審判開始前死亡,可以向陪審團提供其供詞的謄本,以代替法庭上的現場證詞,如果現場證言與先前在供詞中所作的供詞相矛盾,則可以用來指稱對證人的彈劾。當證人難以回憶與案件有關的事件時,也可以使用供詞中的陳述如果證人無法出庭作證,可以在審判期間使用證詞。
    • 發表于 2020-08-2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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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社會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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