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很少有法官在場質詢在民事訴訟中比其他類型的訴訟(如涉及刑法的案件)更為常見。例如,在離婚訴訟中,詢問是一個有價值的工具,在離婚訴訟中,為了確定雙方之間的公平分配,有必要發現收入和資產。質詢也常用于指控對方過失的人身傷害訴訟。除了提供背景資料外,質詢書還允許雙方當事人發現在審判中會提出哪些事實和指控。但是,有一種情況下,審問書可能不被用來從證人那里獲取證據
宣誓作證。從證人處獲得的預審發現證據是根據宣誓。對方律師直接向證人或宣誓人提出一系列問題,整個過程都會被記錄下來(有時還會錄像),并記錄在法庭記者準備的書面記錄中。對方當事人和律師有權旁聽任何證人的證詞證詞是一種特別有用的手段,在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可以在審判時使用它來提供第一手證人證詞例如,如果有關證人在審判開始前死亡,可以向陪審團提供其供詞的謄本,以代替法庭上的現場證詞,如果現場證言與先前在供詞中所作的供詞相矛盾,則可以用來指稱對證人的彈劾。當證人難以回憶與案件有關的事件時,也可以使用供詞中的陳述
如果證人無法出庭作證,可以在審判期間使用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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