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歧視法禁止種族攻擊性涂鴉澳大利亞議會于1975年通過了《種族歧視法》,是澳大利亞通過的一系列歧視法案的一部分,包括《性別歧視法》、《年齡歧視法》、《殘疾歧視法》和《種族仇恨法》,所有歧視行為都是由澳大利亞人權委員會(AHRC)管理的,該委員會受理并調查那些認為自己目睹或曾經是種族歧視受害者的個人的投訴
種族歧視法規定,基于種族、膚色的歧視是非法的,這項法案對自己的規定有例外規定。如果某些個人和群體需要政府援助,他們可以被給予與其他人不同的特殊區別和特權為了繁榮。澳大利亞的土著群體長期處于貧困和經濟上的不利地位。該法規定了一個特殊的區別,即他們可以獲得經濟援助。當然,這種區別并不構成任何丑陋意義上的歧視,因此不違反該法的精神《種族歧視法》不僅適用于歧視,也適用于種族誹謗,這使得在某些場合,如在網絡博客、聊天室、體育賽事和公眾場合發表種族歧視言論都是違法的演講。從技術上講,根據該法案的措辭,任何公開發表的種族攻擊性言論都可以被視為犯罪行為。該法案還包括帶有種族歧視色彩的藝術品、涂鴉和海報。這與美國實施反歧視法的種族歧視做法形成了鮮明對比,但由于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種族攻擊性言論不能被視為犯罪該法案謹慎地列出了允許種族攻擊性言論的場所和環境,例如戲劇中的演員,如果罪行是虛構的而不是真實的。其他例外包括學術出版物和媒體報道。《種族歧視法》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所說的話可能會被解釋為具有種族攻擊性,但在上下文中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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