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破產適用于在美國有債務但居住在國外的債務人先在本國申請破產,而在美國的申報被視為次級或輔助申報。第15章并不是外國債務人的唯一選擇。大量債務可能會使第7章或第11章更為合理。這種選擇可能只會發生在主要債務是對美國境內貸款人的情況下。當大多數所欠債務是在個人的祖國,借款人將提交第15章,實質上通知美國債權人破產狀況。
無力償還債務的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申請第15章破產后會發生一些事情。美國債務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可以參與外國法院的主要破產程序。如果有債務償還,則取決于法院的債務償還結構,這些代表可能會得到一些債務償還。無論如何,任何美國貸款人對還款權的主張都將與所有外國貸款人的債權一并考慮。這種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與第15章的規定是雙向的。外國貸款人或其代表有權提出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一名法官在制定任何類型的還款計劃時,都必須考慮這些貸款人與美國債權人的債權。這種雙向接觸有助于外國和美國法院確定如何最好地分攤任何款項除了使美國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更容易共同確定如何解決債權外,第15章還為借款人提供了一個同時提出債權和清償所有債務的機會。外國破產可能不適用于美國債務,但根據本章規定申請破產,一個債務人可以在多個地方同時宣布破產,這給了個人或公司一個機會在每一個欠債的地方立即獲得救濟。這種類型的破產申請很復雜它通常建議人們或企業實體在法庭上有法定代表人,他們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到美國出庭。任何考慮這種形式破產的人都應該記得,有必要首先在主債務拖欠的母國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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