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疾病(如癡呆癥)下所立遺囑的有效性可能會受到質疑有些情況下,無論立遺囑人,即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想要完成什么,遺囑都是無效的。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能力理解她在做什么,那么遺囑就是無效的無效。行為能力的問題可能涉及精神疾病、癡呆癥和其他疾病。在不當影響下訂立的遺囑的有效性也可能受到質疑。不正當影響包括威脅或脅迫等情況,使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加入了她在其他情況下不會有的規定
許多對遺囑提出異議的個人都會聘請經驗豐富的遺產或遺囑認證律師如果這是一種欺詐行為,一份由他人制作并提交的文件,就好像是死者所做一樣,也可能會受到質疑由死者立的遺囑,但可能被他人更改的遺囑,也會受到質疑。如果遺囑人撤銷了遺囑而沒有立新的遺囑,則該遺囑可能無效。如果一份遺囑不是死者的"最后遺囑和遺囑",因為在該遺囑之后又立了一份遺囑,第一份遺囑無效。錯誤也可能使遺囑無效,如立遺囑人的子女被誤認為已死亡而被排除在遺囑之外。有關有效遺囑具體條款的爭議也是遺囑認證爭議案件的一部分。這些糾紛經常發生是因為"繼承人"的血親親屬立遺囑人,認為這些財產被錯誤地從遺囑中刪去或規定不足。在大多數情況下,在沒有欺詐或錯誤的情況下,立遺囑人可以將財產留給她選擇的任何人。有時,關于提供不足的要求與遺囑執行人管理不善的主張糾纏在一起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之間的遺囑認證爭議有多種原因。這些糾紛可能涉及不必要的延遲分配遺產資產、不執行遺囑的具體規定或曲解遺囑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法定權限也可能受到質疑。根據遺囑接受財產的人不能同時擔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其他遺囑受益人也可以代表起草遺囑的律師指控其職業能力不強在英國,在有爭議的遺囑認證中敗訴的一方支付另一方合理的訴訟費用但因立遺囑人的錯誤、遺囑條款的含義存在合理的混淆或者情形對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也有例外,法院強烈鼓勵當事人在訴諸訴訟之前嘗試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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