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哲學強調了開國元勛們制定的法律理念宗派政府決定道德權威從何而來制定和解釋法律像美國這樣的地方,一開始就受到猶太教和基督教觀念的啟發,開國元勛們試圖給予人們宗教自由,但普遍認為,以基督教哲學為基礎的法律具有最大的道德權威。制定者和每個國家都通過構建人們參與決定法律的方式走得更遠。通過賦予人們投票權,各州和聯邦政府給了投票的公眾一個機會和權力來決定什么是道德的。隨著美國的成熟,它通過擴大投票權將這種權力擴大到更多的人。這種權威并不總是直接的一個人可以選舉政府官員,但不能以某種方式投票。法官有時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選舉產生的,他們通過樹立先例來解釋常備法或制定新的法律。從本質上講,道德權威在美國廣泛分布,并不總是平均分配的使道德權威在不同人群中極為復雜的是,每個人對《基本法》的基礎并不一致,人們甚至可能對什么應該是權威——有人說宗教,有人說市場,還有一些人建議多數人的意見。當某些有爭議的法律在書上時,那些強烈反對的人可能覺得有必要在允許的情況下實行公民抗命,他們可以做和平抗議之類的事情。他們可能沒有選擇以其他方式違反法律。如果一個收稅人資助了墮胎診所,而一個人不支持墮胎,他通常不會拒絕納稅而不承擔后果意見、神學背景和解釋的多樣性導致了關于誰有權做出道德決定的問題。這些問題在法庭上上演,法官必須從道德的角度來解釋法律。當選的政府代表也會為道德權威而爭論,投票的公眾則會為哪些人爭論大多數人似乎有能力行使這種權力,這導致了對法律的定期重新評估,以及選民意見的變化,以確定誰最能代表道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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