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 Records訴Napster案和類似案件都認定在線文件共享是侵犯版權的行為,美國版權法是根據《美國憲法》第8節第一條確立的,其依據是一種英語1710年頒布的法律。1790年和1831年頒布的法律概述了保護創意作品的細節。后來的法律以及法院判決的侵犯版權案件對這些細節作了進一步的界定。最早的此類案件之一,1880年的貝克訴塞爾登案(Baker v.Selden)認定,僅憑創意就無法獲得版權,1884年,一個同樣重要的案件,Burrow Giles訴Sarony,確立了對攝影這種新藝術形式的版權保護。1930年的一個案例,尼科爾斯訴環球影業公司(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s)裁定,創作類似人物并不總是構成版權侵權;換句話說,莎士比亞如果還活著,就不能起訴《西區故事》的制作人然而,這是有局限性的;1952年《國家漫畫訴福塞特出版物》一案決定,福塞特筆下的馬維爾船長角色在力量和外表上與《國家》的超人太相似了。諷刺的是,當國家漫畫公司(又稱DC漫畫公司)后來獲得了驚奇漫畫船長的版權時,它不能在漫畫書封面上印上人物的名字,因為這個名字在這期間被對手驚奇漫畫公司版權所有。另一個與漫畫有關的案件,1964年歐文·伯林訴E.C.出版物公司是《瘋狂》雜志的發行人,他認為模仿歌曲并不侵犯版權,即使他們使用的音樂與原作相似。這就是為什么怪異的阿爾·揚科維奇沒有因為他在歌曲模仿上的諸多缺陷而面臨訴訟。這也是有限度的,20世紀80年代,音樂出版商對樣本音樂提起版權侵權訴訟,這一案例就是1991年的《Grand Orightly music訴華納兄弟》(Grand Orightly music v.Warner Bros)一案。在這起案件判決后,說唱歌手和其他音樂人必須獲得對所有樣本音樂的許可,通常還要支付使用費新技術往往會受到版權侵權案件的影響。索尼公司訴環球城工作室案,即1984年所謂的Betamax案,允許錄像機的銷售和數十億美元的家庭視頻市場的建立。蘋果訴富蘭克林計算機公司(Apple v.Franklin Computer)在1983年,將版權保護擴展到計算機軟件。2001年的A&M Records訴Napster和類似的案件都證明在線文件共享是侵犯版權的,而且文件共享軟件負有責任。1995年宗教技術中心訴Netcom已經決定,只要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不知道侵權行為,他們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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