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涵蓋了選民選舉公職人員的程序選舉法的一個方面是關于候選人籌集競選公職資金的能力的規定。有許多普遍支持的限制,包括個人捐款限額和捐款人的披露。然而,這些法律通常會受到嚴格的憲法審查,因為任何對籌集競選資金的限制都是競選公職的障礙。一般來說,合理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所有政黨在選舉過程中的公平。
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候選人獲得一定數量的簽名才能出現在選票上參加投票還有其他一些共同的要求,這些要求普遍得到世界各地司法管轄區法院的支持,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候選人獲得一定數量的支持者簽名,以便出現在選票上。這一要求背后的理由是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候選人將能夠獲得足夠的支持,與選舉相關,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對競選公職的其他限制,例如在選票上出現的費用,被認為是違憲的,然而,選舉法也包含了有關投票行為的規定,就像要求一個人為競選公職而付費一般被認為是違憲的,強迫公民為投票而繳納人頭稅的做法基本上是一樣的。此外,要求選民識字的規定在一些試圖強加這種要求的司法管轄區被認為是違憲的。關于投票權的選舉法規定通常是為了促進選舉過程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例如要求每個投票區只在選區內指定地點。選舉舞弊是指企圖以欺詐手段影響選舉結果的選舉法罪行。任何一方均可直接或透過影響結果的間接手段例如,一個人故意用假名多次投票,另一個人恐嚇他人以某種方式投票,盡管影響方式有根本區別,但都可能因選舉舞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選舉法最終以憲法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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