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院,檢察官通常是負責制定起訴書的人。在刑事起訴書中,文件正式規定了所犯罪行,并提供犯罪性質和細節的簡要描述,指明被告嫌疑人的姓名。如果某人因犯下多項罪行而被起訴,刑事起訴書將為每項罪行單獨列出一項"罪名"。例如,如果有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以一項綁架罪和一項謀殺罪被起訴:據信他或她綁架并謀殺了某人。
刑事起訴通常由大陪審團進行起訴書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重要步驟在發出刑事起訴書之前,刑事偵查人員必須以立案為目標,對犯罪進行偵查,收集證據,尋找潛在嫌疑人,并進行全面的偵查工作,政府律師可以向大陪審團提出刑事起訴,這樣就可以在法庭上對某人的罪行進行審判。
在美國,指控一個人違法的起訴通常是由大陪審團做出的。在某些情況下,律師可以要求將大陪審團的訴訟程序和隨后的起訴書密封起來。這是在大陪審團成員、可能提供證據的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安全受到關注時進行的,或者擔心被起訴人在正式起訴前可能逃跑。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被告人被逮捕并接受審判,印章就會被解除。如果被告人不能被逮捕,起訴書將保持密封,案件將繼續開放,希望有朝一日犯罪嫌疑人能夠在法庭上受審。許多法律制度都是以人們被推定無罪為前提的。起訴書是正式的指控,但這不是判決。被起訴并不意味著有人犯罪,它只意味著有證據表明有人犯罪,政府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將被告繩之以法
刑事起訴書基于從犯罪現場收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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