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庭的案件由行政法官主持行政聽證分庭的案件由行政法法官主持。涉及的州政府機構通常由該機構的律師代表。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該機構由一名助理司法部長代表。在這些州,司法部長在法律上被授權代表所有州政府官員和機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行政機關可以由其指定的官員代表。管理行政聽證的規則通常與州法院的規則相同。但是,聽證可能有一些特定的行政規則。當私人當事人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進行訴訟時,行政法法官有權放寬證據規則。聽證本身比庭審更為非正式。盡管如此,當事人仍然可以作開場白和結案陳述,提供文件作為證據,傳喚證人,提出異議在某些法域,法規可能要求當事人在行政聽證庭審理案件之前嘗試調解。有時這一要求僅限于某些類型的案件,如工人賠償或就業歧視,行政機關的聽證規則的有效性通常不需要一套具體的行政聽證來解決,聽證會涉及的是影響私人利益的機構決定。行政機關的決定可能涉及許多不同的政府監管領域,其中包括稅收、商業監管和環境監管。拒絕、中止、中止,或者吊銷各類國家許可證也經常在行政聽證中提起訴訟,聽證結束后,行政法官將作出終審裁定,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她起草一份擬議的最終命令,供相關機構的主管審查。機構主管可以修改或拒絕最終命令。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最終命令可以向州初審法院提出上訴。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最終命令由上訴法院審查,就像最終審判法院命令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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