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鐵路的活動受《州際商業法》的管制。在19世紀,隨著鐵路公司權力和財富的增加,公眾對鐵路濫用的擔憂也隨之增加在美國的許多地方,鐵路幾乎沒有競爭,甚至沒有競爭,這使得它們可以人為地收取高費率。鐵路公司還相互合作,為乘客和船運確定高費率,對短途運輸收取比長途運輸更高的費率。因為鐵路是人和貨物,人為的高稅率影響了整個國家。
鐵路工業的快速發展,既向工業中心輸送原材料,又為美國內陸的發展開辟了道路,1887年通過了《州際商業法》。為了打擊高價格,許多州通過了規定乘客和船運費率的法律然而,1886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法律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的商業條款,該條款規定,國會擁有"管理與外國、幾個州之間以及與印第安部落之間的貿易"的專屬權力,國會通過了《州際商業法》,1887年由格羅弗·克利夫蘭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除了其他法律外,國際商會賦予聯邦政府權力,以管制車輛的使用,例如坦克車,《州際貿易法》賦予了國際商會強制執行其針對鐵路的規定的權力。一般來說,國際商會可以審理針對鐵路的投訴,舉行聽證會,并對從事不公平行為的鐵路公司發出停止和停止令。然而,由于缺乏資金或支持鐵路的專員,國際商會并不總是能夠成功地執行該法,而且不允許自己確定鐵路運價。自1887年以來,《州際貿易法》已被多次修訂。修正案賦予了國際商會管理管道、水道、公路和鐵路運輸的權力。1983年和1994年的修訂簡化和重組了該法,但沒有增加任何實質性條款。
國際商會有權規范管道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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