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對憲法的修正是對文件的修改或補充修正案是由于1909年7月12日的決議提案而提出的。這項提案由塔夫特政府提出,并在國會獲得通過,作為第十六條修正案的前身。關于第十六條修正案的爭議是基于大量可用的解釋以及其含義的合憲性。一些人認為它規定了政府征收所得稅的權利,而其他解釋則認為第十六條修正案確實如此實際上并沒有給政府任何新的稅收特權。那些相信第二個解釋的人說,這項修正案真正做的是將所得稅的定義限定在間接稅上。所得稅的意義在于,它為政府提供了支持許多項目和公眾所需的貨幣手段對公民征稅是有爭議的,因為沒有在所有人口中使用統一的稅率。相反,收入的增加相當于支付利息的更高百分比通常,那些收入較低的人同意現行的政策,甚至可能支持對富人增稅,這通常是基于這樣一個原則,即那些收入更多的人可以給予更多,因此應該負責為公共事業犧牲更多的收入,富裕階層經常提到的是,他們因成功而受到懲罰,而且,他們增加個人收入的努力不應受制于政府對其利潤份額的增加。第十六修正案也引起了關于它是否符合憲法的爭議。這里的論點在于,批準該修正案所需的最低數量的州從未達到過。這個值得商榷的問題有點值得商榷與此無關的是,大多數關心第十六修正案有效性的人認為它規定了所得稅的存在,而事實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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