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類型的證據都是直接從犯罪現場收集的。直接證據可以是直接導致犯罪的實物或宣誓證詞以及犯罪。此類證據應指向犯罪人,且應毫無疑問。它應證明犯罪的確切情況。
證人宣誓作證親自目睹某一事件,即為直接證據。物證是直接證據的一種。這包括是調查人員在犯罪現場發現的。這些體征告訴我們犯罪是如何發生的。有些體征可以馬上收集到,包括碎玻璃、武器、毒品,以及現場遺留的其他物品。
證人證言可以證明一個人的品格。從犯罪中提取的其他物證需要收集,然后在實驗室進行檢查。這可能包括血液、精液和頭發樣本。即使物品是實物,也必須送到實驗室以獲取一旦實驗室能給調查人員一份關于這些項目的完整報告,它們通常可以用來在法庭上證明有罪DNA是一種在很多情況下都會用到的物證,它被認為是非常可靠的,特別是在排除嫌疑犯方面。DNA是一種非常可靠的物證。間接證據是指所有可能暗示嫌疑人有罪的行為。在刑事案件中受審的人可能會被要求披露他或她在犯罪前幾周或之后幾周的所作所為犯罪。這段時間發生的事件可能預示著那個人會犯罪。舉個例子,一個人在配偶被謀殺前幾周持槍練習。這兩者沒有直接聯系,但也有可能是兇手用槍準備殺人。
犯罪實驗室的分析員檢查犯罪現場的物證。另一種旁證形式是證人證言。認識受審人的人可以在宣誓下談論他或她的性格或他或她將如何行事在特定情況下做出反應。這種證言是為了證明被懷疑的人有犯罪的心理能力。通常需要結合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來定罪。
碎玻璃可能是物證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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