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管理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遺產規劃與信托之間的關系是這樣一個事實,即設立信托的個人將其事務交給受托人,受托人將根據信托人的意愿管理這些財產。信托管理人可以是一個信托公司,也可以是一個或兩個信托公司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責任都是相同的,即盡其所能為信托受益人公平地管理信托財產。建立合法的信托關系賦予信托管理人義務,包括在信托財產管理方面盡職盡責受益人的利益。遺產規劃和信托之間的另一個聯系是,由于在遺產規劃中使用信托的某些固有優勢,遺產規劃可能會受到一些個人的青睞,而不是遺囑信托的一個優點是,它允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分配給指定的接收人,這種分配方式允許他或她在死亡后控制財產的分配,母親可以設立一個信托,以惠及在她去世時只有10歲的小兒子。作為信托條款的一部分,母親可以向信托管理人規定,她的兒子只有在年滿21歲時才能繼承一半的財產,其余的財產將在35歲時領取,她這樣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兒子將來成為一個負責任的人,這樣她就能把遺產規劃和信托結合起來。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