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夫婦可能不同意或爭論修改贍養費。當夫妻離婚時,一方可能有義務向另一方支付贍養費。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方較富有,而第一方在婚姻期間依靠該人獲得收入,或為婚姻犧牲了職業和就業機會,以及離婚后,在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這與子女撫養費、支付給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伴侶的付款以及法院裁定的金額可能不同。
作為贍養費修改的一部分,支付的金額可以完全增加、減少或停止。通常,贍養費協議包括一些修改的余地。該協議可以規定在受贈人再婚時停止支付,或者增加支付以配合生活費用。所謂的"自動扶梯"條款允許人們在情況發生變化時要求更多的贍養費。協議可以允許暫時減少或暫停支付以適應困難,而無需重新簽訂協議。在其他情況下,人們需要修改贍養費。如果合伙人的條件相當好,可以私下這樣做,但最好是請律師最后敲定協議,以確保每個人都能理解預期的內容如果人們因為疾病、家庭死亡、失業和其他問題而無法支付贍養費,他們可以要求臨時調整贍養費。同樣,需要更多錢的伴侶也可以請求,或者因為不再需要那么多贍養費而要求減少支付。有時,前妻之間的關系更為激烈,他們可能需要到法院要求修改贍養費。在法庭上,要求修改贍養費的一方陳述原因,并要求法官就此事作出法庭裁決。另一方有機會發言,提供反對修改贍養費的信息。例如,一方可以另一方處于同居關系為由要求終止贍養費,而另一方可能會辯稱這是臨時安排,因此不符合終止贍養費要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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