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模式允許銀行提供各種類型的保險。銀行保險關系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之一建立。最常見的方法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簽訂合同關系,允許銀行人員銷售供應商的產品。作為在當地分支機構銷售保單的回報銀行收到某種補償金,通常是根據銷售的數量和類型而定的。第二種模式要求銀行實際購買一家保險公司,并將業務整合到銀行結構中。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分支機構可能會留出空間,讓保險銷售人員向銀行提供服務客戶。銀行保險或銀行保險模式,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可能參與的兩種不同策略之一。還有混合保險模式,這種方法將BIM的功能與維護自己銷售團隊的獨立提供商的傳統保險模式相結合。當某個國家的法規禁止建立純粹的銀行保險模式時,有時會采用混合方法。而銀行保險的理念在近年來,在世界各地的銀行體系中,這一方法越來越受歡迎。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被廢除,以允許這種類型的商業安排存在于銀行和保險供應商之間。例如,美國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與此同時,《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gram-Leach-Bliley Act)獲得通過,為銀行探索這種持續的業務安排鋪平了道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還對法律進行了調整,允許銀行和保險公司建立這種關系。在西班牙或法國等國,模型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抵押貸款保險和各種類型的人壽保險往往是最受銀行客戶歡迎的。銀行保險的一個主要關注點是,這種類型的安排將金融界的大量控制權交給在該地區開展業務的銀行。這涉及到一些人,而且通常排除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可能存在關系的立法背后的原因。在這種模式很流行的國家,這種影響通常被視為是最小的,或者實際上對整個經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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