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產生的利潤是公開交易的。在其核心,有限責任合伙企業與無限合伙企業或普通合伙企業是一回事。在這些安排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簽署協議經營一個企業并分享利潤。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和無限合伙企業的區別在于合伙人只對自己負責,而不是對其他合伙人承擔法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為擁有和成為公司股東提供了最好的條件。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享有與股東相同的保護,但也有權積極管理和指導企業。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必參加年度股東大會在大多數情況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產生的利潤被分配給不同的合伙人。這些利潤被作為個人收入征稅,而不是作為公司凈收入征稅。在那些營業稅高但個人所得稅稅率低的州和國家,這一點是作為一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經營的一個貨幣優勢如果個人所得稅稅率更接近甚至高于營業稅稅率,那么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稅收優勢就喪失了。這時,從稅收的角度來看,一個企業成立并將其利潤改為繳納營業稅,可能會更明智。這是不征稅的必須考慮的因素,以及作為一個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其他好處不僅僅是如何對待利潤。有限責任合伙企業不需要參加公司必須舉行的年度股東大會和其他透明度措施。他們通常被認為能夠比公司更快地運作,由于合伙人可以更積極地應對各種情況,而無需繁文縟節,公司實體必須咨詢董事會。不利的是,并非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承認任何形式的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在其他情況下,它們也更難投資。
其核心是有限責任合伙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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