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削減聯邦開支的能力有限,這些開支屬于特定的和先前確定的撥款或授權。政府通常采用基金式的會計制度。這一過程包括每種類型的資金支出計劃或機構。基金會計與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支出計劃一起工作。每個基金從稅收收入中獲得一定數量的資本。政府會計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的預算中的特定百分比分配資金。通常很難減少強制性支出,因為一旦政府為各種基金指定了資金,這些資金就不能用于其他項目。與強制性支出相反的是,通常稱為自由支配性支出。許多政府將稅收收入中的資金存入一個普通基金。立法者可以在他們認為合適的時候適當分配這些收入制定預算。政府可以通過從預算中刪除項目或減少資金來減少可自由支配的開支。然而,這通常對解決預算問題沒有太大幫助,因為可自由支配的開支在一個國家的預算中所占的比例遠遠低于強制性開支這是因為大多數國家和政府機構都希望支出計劃能夠持續下去。為了減少強制性開支,政府必須通過法律或對現有計劃的資金來源進行重大改革。這一過程通常很困難,因為很少有政治家想把錢從福利領取者那里拿走,或者政府計劃的其他受益者。在某些情況下,完全廢除一項包括具體支出授權的法律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個過程可能包括對最初法律的多次修改或更新,這些修改可能會引發抗議,甚至對擬議立法提起訴訟。有鑒于此,立法者必須決定削減開支的最佳方法,其中可能包括刪除法律的重要部分,或試圖全面廢除法律,以徹底停止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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