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契約為新所有者提供最廣泛的擔保。一般擔保契約為新所有者提供最廣泛的擔保。土地的賣方擁有與買方訂立契約,賣方不僅擁有土地,而且除契約中明確規定的產權負擔外,不存在任何產權負擔。通常,契約語言表達了四個保證:賣方擁有土地并有權轉讓所有權;買方可以安靜地享受土地;土地和建筑物不受任何限制產權負擔;這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和平和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他們必須謹慎評估土地的所有權例如,如果一個房主在地下室發生了滲漏,一般來說,即使問題已經被發現并得到緩解,披露事實通常更安全。特殊或有限擔保契約提供的擔保與一般擔保契約相同,但只限于出賣人擁有該財產的期間。在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之前發生的該財產的瑕疵或產權負擔不作擔保這類契據通常來自于一個實體,該實體沒有控制房產,也沒有通過一般擔保契據獲得該房產。通過銀行止贖或稅收契據銷售,或有時通過繼承獲得的契據,法定擔保契約是由國家房地產法確立的一般擔保契約的一種形式。法律通常插入四種一般擔保,而不必實際包括書面語言。一些房地產專家認為這種契約存在危險,因為賣方可能在無意和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可能對雙方都有害的承諾,而另一些人則反駁說,這樣做保護了買方,因為買方被認為可能不太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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