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律在全國范圍內免除根據某些州法規進行的證券交易。1996年,作為《國家證券市場改進法》的一部分,決定設立一個受監管的證券類別。該立法修訂了1933年的《證券法》,這是針對美國金融市場和大蕭條的擔憂而通過的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改變原來的立法為1933年法律不再充分涵蓋的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模式提供了空間。這些證券在一家受監管的國家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定。此外,與本標準所涵蓋的證券同等或具有同等資歷的證券也符合要求,某些投資公司發行的證券和合格購買者購買的證券也是如此。該術語由SEC定義,允許簡化交易對于能夠評估風險并比普通投資者承擔更復雜的金融產品的機構投資者和某些其他投資者。受保證券不受州注冊要求的約束,盡管聯邦法律仍然有效這使得在全國范圍內交易受保證券更加容易,因為投資者主要需要關注聯邦法規。在經紀公司或投資公司,法律工作人員可以代表公司處理這些問題,使交易員能夠專注于實際執行交易。個人需要確保他們遵守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法律,以避免罰款或其他問題。如果投資者不確定某項證券是否為承保證券,他們可以查閱文件。這也是發行人關心的問題,他們可以根據他們的身份不同來處理他們的證券。不受國家監管的證券可以更自由地交易和銷售,只要公司符合國家保護投資者和公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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