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拉比信托基金為員工提供的福利作為不合格遞延薪酬計劃的一部分。如果有不合格的遞延薪酬計劃,收入的一部分是代表雇員存入信托基金的。該收入在取得時不需繳稅。這意味著存入信托基金的收入不算作雇員在該納稅年度申報的凈收入的一部分。在基金從信托基金實際發放之前,不評估稅款在同一納稅年度內,信托基金的任何支出都應繳納稅款。拉比信托基金的理念是創造員工可以在未來幾年提取的資產,通常是在從雇主的積極工作中退休后。這種信托的性質阻止雇主將存入信托的收益用于其他目的。同時,如果雇主決定改變向雇員提供的退休計劃的結構,拉比信托基金的余額將受到保護。雖然雇主可以選擇停止向拉比信托基金捐款,但沒有機會撤回到那時為止所作的任何供款。這些供款將一直保留在信托基金中,直到他們收到為止根據信托成立時的規定向雇員支付的款項在雇主選擇購買另一家企業的情況下,也可以利用拉比信托。在這種情況下,收購企業可以留出一部分購買價格,并將該金額推遲一段時間,但須經雙方就延期條款達成一致。通常,這種安排將要求在信托資金實際支付之前發生某些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拉比信托的使用對被收購企業的前所有者非常有效,由于支出的結構可以限制收購時應繳稅款的數額。此外,這種方法將納稅義務僅限于特定納稅年度內發生的支出,從而可以更有效地管理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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