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負責貨物轉移的費用,例如,火車——一旦到達目的港。這個術語就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一個例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采用的標準化術語和縮寫。它們最初是在20世紀初發展起來的,并定期更新,以反映航運業的新發展國際商會希望通過推廣標準化條款,避免與運輸合同產生混淆和糾紛,由于各方都熟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也知道他們同意什么。
運費和運輸成本會增加貨物和服務的成本。當合同規定賣方將提供成本和運費時,它還指明了貨物將要交付的港口。賣方負責裝載貨物,將其安全運至港口裝運,并支付將貨物運至買方港口的所有費用。但是,一旦貨物越過船舷,如果買方想要保險,必須單獨購買,因為根據成本加運費合同的條款,保險不是由賣方提供的包括成本和運費的合同還包括編制與銷售相關的適當文件和文件的義務。賣方負責確保文件工作有序,以便貨物能夠輕易地轉移給買方。這包括所有海關文件和任何其他要求的文件文書工作。與文書工作有關的延誤是賣方的責任,而不是買方的責任,賣方有責任及時了解文件要求,以減少裝運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風險。一旦貨物根據成本和運費協議運至目的港,則應負責進一步的運輸買方可作出各種安排,包括改用鐵路或卡車運輸或將貨物儲存在港口的倉庫中。賣方對在這一階段發生的任何損壞不負責任,除非買方能證明賣方故意提供了不適當的包裝,導致搬運過程中的損壞還有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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