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最簡單的形式是通過文化或社會規范建立起來的一系列非官方的、通常不成文的規則。當一個社會認為某些行為或慣例如此普遍以致于法律要求時,無論是否有正式記錄,這些信仰都為習慣法奠定了基礎。此類慣例適用于小部...
                    
                    
                        習慣法最簡單的形式是通過文化或社會規范建立起來的一系列非官方的、通常不成文的規則。當一個社會認為某些行為或慣例如此普遍以致于法律要求時,無論是否有正式記錄,這些信仰都為習慣法奠定了基礎。此類慣例適用于小部落社會,文明國家,甚至國際法。習慣法適用于國際法,當一個國家的行為變得如此一致,以至于人們普遍認為它被編入了實際法律。
![]()
商人豎起大拇指在中世紀,民法或習慣法是規范,作為法律法規的主要形式。規則被理解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考慮其書面地位,因為大多數法律,除了皇家法令,很少有文字記載。某些慣例純粹是通過重復適用和缺乏爭議而成為法律的。如果一項特定的規則得到定期適用,行為得到規范而沒有爭議,那么公民的行為就如同法律義務所要求的一樣。中世紀晚期,許多國家的習慣法以書面形式匯集在一起,為官方法的現代編纂提供了基礎。習慣法仍然為許多現代社會的新法律提供了基礎。例如,在美國、英國和其他國家,習慣法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現。現代法律問題,如20世紀90年代商業法在互聯網上的應用,起源于習慣法。在適用的情況下,法官裁定,好像各種糾紛或行為發生在類似的現實世界中,而不是在虛擬世界中,因為沒有直接適用的官方法律隨著規則隨著慣例而確立,有限的爭端立法者頒布了反映習慣法的法典化法律,從而允許普遍的可執行性。習慣法適用于國際法,也不是過時的做法。事實上,建立在公認行為基礎上的法律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礎。這種國際民法也被稱為國際法,必須符合特定的標準才能被視為習慣法。標準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普遍重復、義務意識和小爭議。簡言之,這三個標準意味著,許多國家必須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出于一種意識到的義務,從事類似的行為,而其他國家對此行為幾乎沒有爭議,無論是本地的還是國際的。必須首先制定一項關于公認行為的規則,并將其付諸實踐。個人、企業或國家必須出于意識到的法律義務而遵守這些規則,相信該規則被如此常規地應用以致于具有法律效力。為了使該規則成為習慣法,很少允許對該規則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