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對生產食品有其他要求的,應當符合該要求。
申請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核對原件);
3、小作坊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所生產食品的工藝流程圖及生產場所平面圖;
5、生產加工場所有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的,提供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復印件(核對原件);
6、當地村(社區)組織出具的允許食品小作坊使用場所的證明。
7、小作坊經營者委托小作坊內其他從業人員辦理申請相關手續的,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指印)的書面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核對)。
8、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從業人員已取得健康證明的,可一并提交復印件(核對原件)。
然后到當地申請處窗口審查材料。
再進行窗口受理。
然后股室現場核查。
再進行局領導審批。
最后窗口制證,就拿到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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