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可申請換領。
本地戶籍
(1)戶口簿:本人戶口簿。
(2)照片: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攝像,或提供符合二代證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平面標準照片或數碼相片(含光盤、U盤儲存的照片)兩張。
外地戶籍
(1)身份證:本人居民身份證。
(2)任一證明材料:居住證,或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或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或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或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提出申請
本地戶籍:換領人提供有效期內的《居民戶口簿》,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外地戶籍:申請人帶齊申辦材料,到市內居住地公安戶籍派出所申請到期換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現場采集信息
換領人提交相關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審核通過后,將現場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
繳納工本費
繳納工本費,同時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領證證件
換領人憑《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受理點核驗并領取證件。
公民自愿要求特快專遞的,本人可在當地郵政局交快郵費,即在當地領取證件。
本地戶籍:在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
外地戶籍:申領人在常住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工作日:9:00 -12:00、14:00 - 18:00(若去往城鎮地區派出所,戶籍接待室為每周7天對外辦公;若去往農村地區派出所,雙休日需要預約辦理)。
到期換領證件需繳納每證20元的工本費。
辦理時限主城區為20個工作日,其他區、縣(自治縣)為40個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2)與公安機關人口信息不一致的;
(3)申領人有不良信譽記錄、非法用途等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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